- 书本逻辑
- 一、刑法论
- 刑法基础论
- 刑法的概念
- 刑法的形式
- 刑法的性质/特征
- 刑法的阶级性质
- 刑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历史范畴
- 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,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
- 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
- 刑法的法律性质
- 刑法强制方法的严厉性
- 刑法所规定内容的特定性
- 刑法的谦抑性:不完整性、补充性、完整性
- 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范围的广泛性
- 刑法的体系
- 刑法目的论
- 刑法的任务
- 刑法的机能(马工程没有)
- 刑法的效力范围
- 概念认识
- 规则适用:我国刑法的刑事管辖权
- 地点
- 一般情况:不冲突
- 刑法在中国领域内:属地管辖
- 原则:犯罪地落入中国的领域即可属地管辖
-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认定
- 原则:领陆、领水、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
- 领域的拟制:船舶和航空器
- 犯罪地的认定:行为地、结果地
- 例外
- 外交豁免:享有外交特权、豁免权的外国人,刑事责任走外交途径;配偶未成年子女同享豁免
- 港澳台地区:当地犯罪适用本地刑法;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犯罪适用我国属地管辖
- 民族自治地方:可制定变通 / 补充刑法规定,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
- 特别刑法优于普通刑法:单行刑法、附属刑法有特殊规定优先适用
- 刑法在中国领域外
- 属人管辖
- 特殊主体: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,一律适用
- 普通公民:
- 原则上适用
- 例外: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,可以不予追究
- 保护管辖
- 适用条件
- 被害人: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
- 双重犯罪原则
- 重罪(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)
- 普遍管辖
- 适用条件
- 缔结条约: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
- 条约义务:必须是我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
- 原则上犯罪人进入我国领域或被我国发现
- 特殊情况:管辖冲突的问题
- 时间效力
- 新法生效时间
- 旧法失效时间
- 刑法的溯及力:新法旧法的衔接问题,从旧兼从轻
- 适用对象:
- 具体表现
- 刑法和刑法修正案
- 非跨法犯:

- 跨法犯:基于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一律适用新法
- 刑法司法解释
- 任务
- 刑法的基本原则
- 概念
- 分类
- 罪刑法定原则
-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
-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
- 保障人权原则
- 刑法的其他原则
- 刑法的解释
- 概念
- 分类
- 分类一:根据解释的效力
- 分类二:依据解释方法
- 分类三:以解释技巧为依据
- 二、犯罪论
- 什么是犯罪:两个统一
- 定罪标准:犯罪构成
- 犯罪客体
- 犯罪客观方面
- 危害行为、犯罪对象、危害结果、因果关系
- 时间、地点、方法
- 关联问题:正当化事由
- 犯罪主体
- 犯罪主观方面
- 罪过
- 目的与动机
- 无罪过事件
- 不可抗力
- 意外事件
- 无期待可能性
-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
- 时间推进:犯罪形态
- 完成形态:犯罪既遂
- 未完成形态:犯罪预备、未遂、中止
- 空间分布:共同犯罪
- 共同犯罪的成立
- 共同犯罪的形式
- 共同犯罪的分类与责任:主犯、从犯、胁从犯、教唆犯
- 犯罪数量:罪数问题
- 实质的一罪—继续犯、想象竞合犯、结果加重犯
- 法定的一罪—结合犯、集合犯
- 处断的一罪—连续犯、牵连犯、吸收犯
- 三、刑事责任论
- 概念
- 特征
- 地位
- 根据
- 与刑罚之间的关系
- 解决方式
- 四、刑罚论
- 量何种刑:主刑与附加刑
- 量刑情节: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
- 数罪并罚
- 不实际执行:缓刑
- 实际执行:减刑、假释
- 刑罚的特殊消灭:时效与赦免
- 做题逻辑
- 效力范围
- 解决罪数问题
- 归纳案件事实
- 判断行为数量
- 找出相关举动
- 分析主观犯意
- 主观犯意认领客观举动,判断举动能否被合并
- 判断客体有几种
- 判断定几罪(行为+客体)
- 一行为:定一罪(实质一罪)
- 属性为
- 例外:定一罪(法定/处断)
- 法律明文规定(法定的一罪)
- 集合犯
- 结合犯:
- 甲罪+乙罪=丙罪
- 甲罪+乙罪=甲罪(非典型情节加重犯)
- 转化犯:
- 法律无明文规定(处断的一罪)
- 犯罪构成
- 基本的犯罪构成
- 犯罪对象(选择性)
- 犯罪客体:犯罪对象之后代表的社会关系/社会利益
- 客观方面
- 危害行为
- 危害结果
- 因果关系
- 有危害行为(实行行为)
- 右危害结果(实害结果)
- 有因果关系
- 实行行为直接造成实害结果:有因果关系
- 实行行为未直接造成实害结果则可能有因果关系:从时间顺序上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
- 实行行为➡️介入因素➡️实害结果:有介入因素,判断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关系
- 自然事件
- 概率小,即为异常:判断作用大小
- 概率大,即为正常:不中断
- 社会事件
- 社会观念能接受,即为正常:不中断
- 社会观念不能接受,即为异常:判断作用大小
- 介入因素➡️实行行为➡️实害结果:无介入因素
- 犯罪的时间、地点、方法
- 主体
- 自然人犯罪
- 判断能否承担刑事责任
- 刑事责任能力
- 判断(犯罪时)年龄段,看能不能负责该罪名
- 能负责该罪名:看年龄段对量刑的影响
- 不能负责该罪名:不负刑事责任
- 刑事责任能力
- 正常人
- 醉酒:应当负刑事责任能力
- 聋哑盲
- 精神病人
- 认定:是否符合医学标准
- 不符合,无精神病:不是精神病人
- 符合,有精神病:是否符合法学标准,病与罪是否有关
- 有关,是精神病人: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判断:
- 正常时:完全责任能力,应当负
- 开始疯:限定责任能力,应当负,可减/从轻
- 完全疯: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,不负
- 无关:不是精神病人
- 主体身份对定罪量刑的影响(一般/特殊主体)
- 特殊or一般?:特殊主体身份认定
- 认定标准
- 开始犯罪时就具备
- 实行犯
- 身份为终身具有的身份或者一定时期内的身份
- 全部具备:特殊主体
- 不具备:一般主体
- 特殊主体对所犯之罪的影响
- 单位犯罪
- 认定是否为单位犯罪
- 主体资格:看是否满足(1)公企事机团(2)内部/分支机构(3)法律规定
- 主观条件:均满足则进入客观方面
- 单位意志判断:(1)体现单位意志(2)为了单位利益
- 罪过形式:主观/故意
- 客观方面
- 如何处罚
- 主观方面
- 必要要素(故意/过失):是否预见结果
- 已经预见:明知程度
- 明知
- 明知必然发生:直接故意
- 明知可能发生:是否积极追求
- 已预见
- 未预见:是否有能力/义务预见
- 有意无意间但未预见:疏忽大意过失
- 无法预见:意外事件
- 选择要素
- 犯罪动机➡️量刑主观恶性
- 犯罪目的➡️构成要件/区分标准(目的犯)
- 修正的犯罪构成
-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
- 共同犯罪
- 判断有无帮助
- 判断责任承担
- 区分主犯,从犯,胁从犯,教唆犯,然后判断对量刑情节和责任范围的影响
- 根据犯罪形态的影响
- 刑事责任论
- 无罪:不用负刑事责任
- 有罪,负刑事责任:如何负刑事责任
- 刑罚论
- 量何种刑
- 定罪判刑
- 定罪免刑
- 非刑罚处罚办法
- 训诫
- 责令具结悔过
- 责令赔礼道歉
- 责令赔偿损失
- 行政处罚
- 行政处分
- 无 非刑罚处罚办法:否定性法律评价
- 量刑情节
- 源于总则:
- 累犯
- 自首
- 坦白
- 立功
- 自动投案
- 被动投案
- 虚假供述:不构成
- 如实供述:司法机关是否掌握
- 司法机关已掌握:谁的罪行
- 他人的其他罪行:不立功
- 自己(共同)的同种罪行:坦白
-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:谁的罪行
- 源于分则:看分则规定
- 开始量刑
- 判决宣告
- 交付执行
- 刑罚消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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